跑分赚钱,快跑快赚?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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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中披露了跑分平台“天天向上”涉嫌跨境洗钱和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

一些社交平台上经常能看到类似的极具诱惑力的“跑分”广告,声称轻松动动手指就能每天赚取2000元。

“跑分”是指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的收款码,为别人进行代收款,然后赚取佣金的行为。

肖某、尤某和史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同合作,共同开发和搭建了一个名为“天天向上”跑分平台。

通报显示,根据调查,“天天向上”平台纠集了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用于收款转账。经过调查发现,该平台在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31.9亿余元。

“天天向上”支付平台背后涉及一些境外赌博网站和“杀猪盘”诈骗组织。这些网站利用“跑分”人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而跑分平台则从中获取佣金。这种行为对洗钱和打击犯罪活动造成了规避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例中还存在利用虚拟货币作为媒介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行为,利用“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方式变相进行外汇买卖,并从中获取汇差。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赵某作为虚拟货币交易团队负责人,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

这个团伙在阿联酋迪拜使用迪拉姆现金收款,然后转换成人民币并汇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与此同时,他们也在当地用迪拉姆购买“泰达币”(USDT,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然后通过在国内的合伙人非法迅速出售泰达币,获取人民币,形成境内外资金的循环。

根据资料显示,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利用汇率差进行外币买卖交易,从中获得了超过2%的收益。据调查,他们兑换了总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的外币,从中获得了超过87万余元的利润。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尽管知道尤某的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赵某等人仍然将人民币存入银行账户,随后进行虚拟货币兑换以谋求利润。在这段期间内,他们共计转账金额超过2429万元人民币。其中,赵某获利3.5万元,而赵某鹏和周某凯分别获利5000元。

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尤某、赵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部分行为移送起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针对赵某等人辩解对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所涉资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况,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进行了针对性勘验。经过比对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和银行账户流水,西湖区检察院查明了赵某犯罪团伙“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

西湖区检察院已经对肖某、尤某、赵某等人提起了非法经营罪的公诉,并追加了赵某、赵某鹏、周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指控。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并作出了判决。根据判决,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被处罚款人民币两千万元;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被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被处罚款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赵某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被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肖某、尤某、赵某和赵某鹏在宣判后提出上诉。然而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目前外汇违法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更多的采用跨境“对敲”模式,即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形成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以规避监管审查。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当受到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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