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数字化经济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站正在逐步融合,许多实体经济都会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传统解决方式如向银行贷款或者请朋友帮忙都会因为流程繁琐或影响关系不能如愿。而网络贷款以其方便灵活、高效便捷等特点却深受借款人的青睐。但是,身边许许多多的网络贷款案件又不得不引以为戒。
我们结合网络借贷特征做进一步的认识。
1、客户服务供应商并非贷款人。借款人在向借款平台贷款时,负责沟通的往往是客户服务供应商,其会会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具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其提供有关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一般是贷款管理费)、购买保险、约定高额违约金等费用。在借款人经数次还款后,会发现利息高的超出想象,隋选择不再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最终被告上法庭。
2、大多数客户服务供应商属金融机构,且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其会与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费用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利率规定限制,即借款人实际偿还的利息等费用可能远远高于借款金额的36%部分,甚至达到借款金额的50%,这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违背设立该金融借贷制度的初衷。
3、客户服务供应商会强烈建议借款人购买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并由借款人承担保险费。这里需要提醒借款人注意保险合同内容中保险人免责及保险责任、通知时间等条款。我担心总有一款适合你,不担心那些条款不适合你。
4、注意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解决争议费用承担条款。消费信贷合同基本都会约定高额违约金及罚息,会利用条款优势,约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费用。我相信大多数的网络借款人都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核上述合同内容,甚至连看都不看。
5、注意关于授权个人信息披露条款。客户服务商及贷款人会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合同义务时,客户服务商或贷款人会根据借款人的授权委托第三方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催款方式可谓缤纷多彩,不管你信不信,总有一样适合您,总会打爆您的电话,总能找到您。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就逾期还款进入司法程序后的应该注意的层面做简要概括。就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等费用过高问题,审理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以前述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应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整。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利率上限,但根据立法目的,金融借款利率应低于民间借款利率,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应不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之前部分可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返还借款之日的利息部分,应该使用新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综上,网络贷款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繁杂,不能一概而论,无论是贷款人还是贷款服务商及借款人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遵约守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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