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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四: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符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五: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因层级较低,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不大,获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要旨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需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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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要旨四: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符起诉条件

判例四、

案 号:海检诉刑不诉[2019]64号

判决理由:

与香港**incI(以下简称**金融,注册地在伯利兹)签订渠道代理框架协议,成为“**金融”在国内的二级代理商,专门在国内开发客户进行境外外汇汇率交易,从中赚取交易手续费。2017 年3 月8 日起,“**管家”公司通过网络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为**金融发展客户,从事非法外汇交易。聂某某(被不起诉)经“**管家公司”授权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成立运营中心,通过网络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为“**金融”发展投资人,成为“**金融”国内代理分队长。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聂某某介绍参与投资**星外汇,在连云港地区帮助推广发展投资人,从中获利五万元。

判例评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五: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因层级较低,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不大,获不起诉决定

判例五、

案 号: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244号

判决理由:

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营业资质、做金融分析行情,引诱投资人在其所代理的金盛金融平台上对“黄金、原油、外汇和指数”等国际金融标的物进行投资下注、买涨买跌,平台以美元为交易单位,固定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1:0.68,客户每交易1手(即1000美金)平台自动扣取50美金作为手续费,然后将其中的70%,即35美金返还给代理商作为利润。并从中获取金盛金融平台的高额返佣,共发展投资者464人,入金金额达486539.06美金,折合人民币3308465.608元。

判例评析:

黄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因层级较低,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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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要旨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需以刑罚处罚

判例六、

案 号:鄂冶检刑不诉[2019]7号

判决理由:

何某某与詹某某谈起非法倒卖外汇,双方约定,詹某某帮忙联系境外客户与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外汇,何某某按当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高出4厘人民币的价格从詹某某手中购买,并约定每购买一笔外汇支付詹某某好处费200元。何某某安排公司出纳黄某某与詹某某对接,负责购买外汇。并安排胡某某(另案处理)把需要购买的外汇数据告诉黄某某,由黄某某根据胡某某提供的数据联系詹某某购买外汇,再由詹某某安排境外的客户将外汇转入黄某某指定的大冶**进出口公司外汇账户内,共计向詹某某购买外汇20余万美元,詹某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判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

本文系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部分转载于燕薪罪网《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研究系列三:涉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要点》。丁广洲律师团队相对固定成员律师八名,也都专注于刑事辩护,且每个律师仅专注几个罪名,不同罪名对应不同律师,为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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