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剧里
侠客们虽然常常要跟大魔头生死一战
但他们既勤奋又刻苦
最终总能遇强则强,成为赢家
而在现实商业领域里
一般人碰到强劲对手
也是选择加倍努力
可杨某却只想走捷径
未经允许就在自家商品包装贴上
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
结果钱没赚到
倒是得赔偿不少
……
本期法官拍案就带你走进
《聪明反被聪明误》
01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4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9月27日申请注册第20882956号、第23303894号、第26663650号商标并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9月14日、2019年6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以上注册商标均核定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蛋糕、糕点、面包等。
被告杨某于2017年3月8日注册被告深圳市幸福西点食品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又在2020年5月14日注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幸福点点蛋糕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原告经公证取证记载,两被告公司实体经营门店均销售蛋糕、糕点、面包等商品,店铺招牌、小票、商品外包装使用“
”、“幸福西点”、“幸福西点happypastry”等标识。同时,美团、大众点评APP线上店铺标识均为“
”,均销售蛋糕、糕点类产品。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应当以该行为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特殊的关系。
首先,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两被告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简化进行备案,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名称差异较大的“幸福西点”进行经营,而且在被告店铺招牌中文字“幸福西点”大于组合图案“
”,构成突出使用,起到了标识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被告将“幸福西点”用于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商品上,该种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误认为来源于同一商品提供者,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03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判决:
01、两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0882956号、第23303894号、第266636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02、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0元。
宣判后,双方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04
法官说法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对于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使用简化名称不应造成相关公众对简化名称相关的标志混淆、误认。
05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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