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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通过使用强密码来保护,定期进行安全更新和补丁更新,安装并定期运行杀毒软件和防恶意软件程序,以及设置防火墙来保护。

上海法院最近表示,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比对时需要考虑“产品”和“设计”两个要素。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与传统外观设计不同,一般并非由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终端产品的生产商在制造终端产品环节中以实体形态固化于产品,而是将图形用户界面软件安装在该终端产品并运行该软件后才得以呈现。在这种情形下,考虑到GUI的特殊性,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在软件运行时的呈现与功能实现过程中综合考虑专利权的侵害情形。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涉及GUI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认定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赔偿25万元。本案的审判对确定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推动我国GUI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趣输入”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遭到了模仿。

软件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趣输入”的输入法软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以赚取虚拟金币,这些金币可以用来提现或者购买游戏道具、在线服务等产品。该输入法采用了创新的动态进度条的图形用户界面,实时显示用户的输入量和金币获取状态,使用户可以在边打字的同时赚取金币。

软件公司在2018年8月16日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并于2019年3月15日获得了授权公告。

该专利涉及10个相似设计,其中在第10个设计的主视图中,整个界面被一条狭长的进度条从左至右设置,位于中间位置。进度条将界面分为上下两块区域,上部为空白区域,下部为显示键盘的输入区域。进度条从左至右推进的前端有爆炸性细点,而进度条的最右侧末端有三个金币图案。

界面状态变化时,进度条从左到右逐渐行进,最右侧末端的"10"数字逐渐点亮。当进度条行进到最右侧末端并点亮"10"数字后,界面转变成在中部出现一个弹出框。该弹出框上部有文字,中部为长方形输入区域,下部左侧为三排文字,右侧为一带有"EARN GOLD COINS"的长椭圆形按钮。

2019年6月6日,一家软件公司发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一款名为“趣键盘”的软件产品供用户免费下载。他们认为该软件的用户图形界面与他们的专利相似,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他们将网络科技公司告上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软件公司明确主张保护范围为设计10。

设计产品应该避免与已有专利产品过于相似,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庭审中,网络科技公司声称,被指控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与涉及专利的界面有明显不同,因此不构成侵权。

根据比对结果,涉案专利界面和被诉侵权界面之间存在两个主要区别。首先,金币和进度条之间的互动变化过程不完全一样。在前者中,金币在进度条一次性行进的过程中依次亮起;而在后者中,进度条完成第一次行进后点亮第一个金币,然后依次重复,直至三个金币全部点亮。其次,弹出框的出现动态过程和外观也不同。在前者中,三个金币全部点亮后会出现弹出框;而在后者中,弹出框需要等待用户点击硬币后才会出现。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在整体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上相似度较高,虽然存在一些细微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足以显著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异,可认定为近似的界面设计。

用户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后,手机屏幕上出现了与涉案专利图形用户界面相似的界面。在这一过程中,软件开发者、操作系统开发商、手机生产商和用户彼此独立行动,并无意联络,但他们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客观导致了特定图形用户界面的出现。

网络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和供应商,开发了一款被指控侵权的软件,这相当于制造了含有被指控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主要部分,并将该软件上架供用户下载。这相当于承诺销售、销售了含有被指控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主要部分,从而构成对相关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裁定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25万元。

网络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已经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

法院进行了二次审理后,仍然维持了对侵权行为的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就应被认定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网络科技公司在二审中提出,被诉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并不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被诉侵权软件并非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移动通信终端”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因此,不需要进一步对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即使进行比对,被诉侵权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也存在显著的实质性差异。

另外,网络科技公司还表示,他们提供免费下载和使用软件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承诺销售、销售、进口具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要求。即使各个主体的行为导致了手机出现了特定的图形用户界面,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导致了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权,也不存在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的情况。因此,网络科技公司并没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软件公司表示,他们认为原审判决已经对事实做出了清晰的认定并且正确地适用了相关法律,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海高院的裁决,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具有美感且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新颖设计,其保护范围由授权文件中的视图来界定。在此案中,涉及的外观设计命名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视图为具有图形用户界面动态变化过程的手机,因此,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确定为专利视图所显示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涉案专利中的设计包括静态和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比时需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综合考虑基础界面整体样式以及整体和细节的动态变化过程。同时,还要考虑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分析各个界面以及它们的动态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经过比对,发现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符合涉案专利设计10的保护范围。

关于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能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针对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问题,需要考虑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进行判断。如果公司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在其产品中应用了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那么可以认定其已经实施了该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可能导致侵犯专利权的界面在手机上显示,使得相关专利被实施。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海高院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上诉。

裁判解析显示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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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一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承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生产和经营目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图形用户界面软件的开发者与移动终端的制造者为不同主体,并且被控软件需由移动终端设备的用户安装并运行后才能呈现。因此,即使被控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与专利设计构成近似,开发并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似乎仍难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已获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需要考虑其特点进行判断。图形用户界面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应用而生,通常需要通过软件运行才能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安装在电子产品中,借助操作系统运行后,即可呈现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中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从硬件到操作系统再到应用软件一般由不同的主体提供,呈现出“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因此,通过与实质制造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即可认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被实施,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被侵犯。此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是侵权的责任主体。

根据二审判决,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实施涉及多个行为主体,其中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提供了实施环境或条件。然而,开发并提供图形用户界面软件供用户下载,使得用户能够简单地在设备上运行受法律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是侵犯专利权损害的法律原因。因此,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专家指出,破解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难点在于界定原创性和创新性。要想获得专利保护,必须证明该GUI设计具有显著的原创性,且与已有设计有明显区别。因此,破解这一专利保护难点需要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界定原创性和创新性的标准。

许春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比对时需要考虑“产品”和“设计”两个要素。然而,GUI有别于传统外观设计,其并非以实体形态固化于产品,一般经软件在终端产品上运行而呈现。该类软件往往由软件开发商提供,并由用户下载安装至终端产品运行。在此情形下,能呈现侵权GUI的软件与终端设备通常“软硬分离”,这导致开发并提供上述软件行为的侵权认定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因此,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难以获得实质性保护。

法院在这一案件中积极回应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的难题,对于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关注做出了回应。法院在考虑GUI的现实特点,并积极探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适用。最终认定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这个判决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并对推动保障GUI外观设计创新具有重大意义。法院顺应数字化时代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需求,这也是当前立法框架下的积极应对。

本案是一起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案例。当前,欧盟已经通过立法放宽了对GUI的保护限制,而美国、日本等国家也在通过不同途径弱化了对于GUI必须依附在产品载体上的限制。基于此,建议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需要,推动互联网产业和我国工业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

知识产权审判庭是高院供稿部门之一。

记者:郭燕

通讯员:张莹

责任编辑丨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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